经济地理与区域发展

中心地理论中市场原则的再讨论

  • 梁进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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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部,北京 100875

梁进社(1957-), 男, 陕西兴平人, 教授, 主要从事经济地理学、自然资源与环境经济学的教学与研究。E-mail:

收稿日期: 2021-10-18

  修回日期: 2022-03-18

  网络出版日期: 2022-10-12

基金资助

第二次青藏高原综合科学考察研究(2019QZKK0406)

A reexamination of the market principle in central place theory

  • LIANG Jins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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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aculty of Geographical Science,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5, China

Received date: 2021-10-18

  Revised date: 2022-03-18

  Online published: 2022-10-12

Supported by

The Second Tibetan Plateau Scientific Expedition and Research Program(2019QZKK0406)

摘要

本文指出中心地理论中k = 3系统由市场原则生成的几种传统说法的缺陷;提出所有相邻级别中心地,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① 正三角形的中心地分布和中心地之正六边形市场区;② 较高级别中心地提供相应级别及比其等级低的货物,它们的市场区(或腹地)之大小应尽可能地接近,以尽最大可能地减少相邻级别中心地市场区之间的差距,进而降低所生成的中心地系统对要配置的商品或服务因其上限或下限范围之要求产生可能的排除,这即是市场原则之合理说法。本文的新提法能够调和克里斯塔勒自上而下和哈格特自下而上建构中心地系统所产生的规模等级及其解释之差异。从廖什的空间垄断竞争型中心地建模理念看,根据此提法建立的中心地系统尽可能地降低了厂商的空间垄断性,以减少厂商取得的超额利润,其符合正常市场理性原则。本文对中心地理论中k = 3市场原则内涵的修正能够提升中心地理论对现实世界的分析和实践指导作用。

本文引用格式

梁进社 . 中心地理论中市场原则的再讨论[J]. 地理学报, 2022 , 77(8) : 1892 -1906 . DOI: 10.11821/dlxb202208004

Abstract

This study addresses the deficiency in explaining the meaning of the market principle of k = 3 in central place theory. Two contrasting views of explanation-a top-down view by Christaller vs a bottom-up view by Hagget-exist in the literature. As for Christaller, all parts of a region are required to obtain all possible central goods from as few central places as possible that are in operation. As for Haggett, "where the supply of goods from central places is to be as near as possible to be the dependent places a k = 3 hierarchy is indicated, since this maximizes the number of central places". The distinctive views allow us to rethink about the meaning of the market principle in central place theory. We propose that given the condition that central places follow an equilateral triangular distribution with hexagonal markets and that a central place on the higher-level provides goods in both longer- and shorter-distance market ranges, and two adjacent levels of central places, one on the higher level and the other on the lower one, shall have overlapping markets as much as possible (or the size of their market area (or hinterland) should be as close as possible), so that the difference in the market size of the two central places is minimized to reduce the type of goods that could be excluded from them due to maximum or minimum requirement on market ranges. This newly proposed perspective integrates the two existing contrasting views of explanation made by Christaller and Hagget and can be deemed as a reasonable and fair explanation of the market principle of k = 3 in central place theory. It should be noted that this view was first proposed in the textbook Advanced Economic Geography (Chinese version) edited by the author together with Professor Wuyang Yang in 1997. This view can also be verified by LÖsch's central place model, that is, central places built upon the market principle should minimize producers' spatial monopoly and profit.

1 引言

中心地理论是关于人类聚落等级分布的一般规律性解释,它用商品或服务的提供地点,即中心地,取代人类聚落以简化内容,达到方便研究的目的。按照克里斯塔勒[1](简称克氏)的说法(① 本文默认克里斯塔勒和廖什的前提和假设。),中心地等级体系是在商品或服务消费的空间范围这个概念上发展起来的,其中k = 3系统是其基础部分,即由所谓的市场原则(或供应原则)生成,而交通原则和行政原则可以看作是对市场原则的补充。克氏认为,如果要求全部居住区域的所有部分都从尽可能少的、正在运营的中心地获得一切可以想像到的中心地商品,那么就把专门建立这类中心地系统的原则称为供应原则或市场原则[1]。简而言之,克氏市场原则要求中心地系统中的商品与服务提供点数尽可能小。廖什[2]不仅发现了更多的k(② 在市场或聚落以点状呈正三角形分布时,用以表示作为最小市场区之整数倍的各正六边形市场区之大小,或作为最小规模聚落之整数倍的中心地供应范围。),建立了廖什经济景观,同时提出了3个具有相似结构的k系统,即可类比于克里斯塔勒的k = 3、k = 4和k = 7系统。廖什认为这3个系统对于他的研究来讲是一种特定的类型,但他没有明确这3个系统分别由市场、交通和行政原则所产生。在克氏和廖什基础上,哈格特等[3](简称哈氏)认为,当来自中心地的商品供应尽可能地接近中心地的依附地(③ 依附地(dependence place)指最低等级的中心地,或人口不连续分布情况下的村落。)时,k = 3系统就会显示出来,因为此系统内的中心地数目达到了最大(简称哈氏说法)。克氏和哈氏的说法看似矛盾,但都能够形成k = 3系统,重要的差异是在所生成的这个系统中,前者形成所谓最少数量的中心地,而后者则形成了所谓最大数量的中心地。无论如何,这至少说明用中心地各级之数量的最大或最小不能作为k = 3系统的共同原则。本文的问题是中心地点数目达到最大或最小、获得一切可以想像到的中心地商品、中心地的商品供应尽可能地接近其依附地,这些陈述意味着什么,它们为什么能与所谓的市场原则相联系?合理的市场原则应该如何陈述?20世纪90年代和2012年出版的几本英文版教材[4-6],在对中心地理论进行介绍时都是参照了克氏的观点。西弗吉尼亚大学区域研究所在2020年的区域科学网络书库中再版了金的经典著作《中心地理论》[7],以及在2009年出版的第5版《人文地理学词典》[8]中都沿袭了克氏市场原则的说法,而新的更合适的表述还没有出现。本文提出的上述这些问题是基础性的,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解析,本文将对市场原则给出一个更加合理的陈述,从而提升和扩展中心地理论的分析和实践指导作用。

2 相关文献评述

克氏的中心地理论中关于商品或服务消费的空间范围分为上限范围和下限范围,前者指各类商品或服务消费的最大供应距离,在这个距离之外消费者的需求为零;后者指在一个圆形(或圆内接正六边形)范围内货物或服务销售所得恰好覆盖其成本时这个圆的半径。商品和服务可以分别按照其上、下限值之大小的相近性来归类,值越大的,级别越高;配置有较高级别货物或服务的中心地,其级别也较高。克氏系统建构从最高等级的中心地开始,称为从上而下的系统建构,并设定要被配置的商品或服务之上限范围可以排列成等间距递降序列,以达到能公平地评价各中心地系统配置商品或服务类别数之多少。以图1图2为例,先在一个大圆环(或圆内接正六边形)上安置6个具有相同外接圆半径的正六边形,大圆的中心也有一个正六边形,与环上的完全相同,它们之间具有很好的空间衔接性。这个最大圆或正六边形之中心为最高等级的中心地。假定7个正六边形外接圆之中心分别都提供了一些上限范围既不小于其外接圆半径,又不大于或等于最大圆半径的商品或服务。下一步是通过这7个中心地确定下一级的中心地。如果有一商品或服务,它的上限范围在一个较小程度上小于这些同级中心地的正六边形外接圆之半径,该货物或服务就不能在它们正六边形市场区内得到充分的供应,即在外接圆的内边缘存在一个没有消费的环,因而还应配置下一级中心地来为未得到供应的区域提供这种商品或服务[1]。克氏推定,次一级中心地应位于高一级中心地构成的正三角形的中心。此配置是基于以下假设:新中心地的位置应该使它能够提供商品或服务给与它邻近的3个高一级中心地之市场区内没有消费这一商品或服务的地域。按照这个假设配置新的中心地,会使在此中心地要配置的商品或服务的下限范围具有更大弹性——即较少的约束,使得更多类型的商品或服务在新加的中心地得以供应。因此,新加的次级中心地要位于与相邻的高一级中心地最远的地方,即3个高一级中心地构成的正三角形的中心,它与3个高一级的中心地等距并且距离达到了最远[1],暗示次一级中心地的市场范围达到了最大(与最少的中心地个数相对应)。所有那些上限范围在这两个相邻级别中心地的外接圆半径之间的商品或服务都可以配置在这个次一级的中心地。继续重复上述过程可以得到整个中心地系统。此整体系统具有3个特征:① 正三角的中心地分布和正六边形的市场区;② 较高级别的中心地不仅提供相应级别的货物或服务,而且提供所有其他低级别的商品和服务;③ 高一级中心地市场区面积(或外接圆半径)与低一级市场区面积的比值是一个常数。本文统称前两个特征为相似结构(相似结构是k = 3、k = 4和k = 7系统的共性结构)。
图1 市场原则示意图

Fig. 1 Market principle

图2 自上而下的k = 3和k = 4系统

注:该图表示在第二级中心地区位给定的前提下第三级中心地的区位是如何安排的。

Fig. 2 k = 3 & k = 4 systems, top-down

与克氏的说法相比较,廖什的理论研究除了前言中指出那几个特点外,还采用垄断竞争(④ 在经济学上,可以把不同区位的同一货物看作同类差异化产品,它们之间的竞争可以看成是属于垄断竞争。)的模式以获得各类商品的均衡价格[2],这时超额利润为零,同时也决定了与均衡价格相关联的各类商品销售范围之上限与下限(⑤ 廖什均衡确定了均衡的出厂价格和消费量,同时也决定了商品或服务的下限范围,再利用下式:消费者的购物支出成本=出厂价格 +交通费用率 ×交通距离,能够计算出上限范围,其中的消费者购物支出成本为使边缘消费者购物量为零的价格,可据消费者的需求函数,令消费量为零而求得。),因而显得更加严密。还有一个要点是,廖什的中心地系统建构是从下向上的,为与克氏市场原则说法相矛盾的哈氏说法奠定了基础。哈格特等先考察了廖什的k值(3, 4, 7, 9, 12, 13, …),然后从自下而上的系统建构角度考察克氏的3个系统,即具有固定k值的k = 3、k = 4和k = 7系统,显然是跟着廖什的程序走[3]。重要的是廖什并没有把市场原则、交通原则和行政管理原则分别作为k = 3、k = 4和k = 7系统的成因。哈氏的区域内中心地数目最大化能够达成完全竞争的场景,但他又没有从假设和理论上回答为什么。
Berry等[9-10]对美国华盛顿州斯诺霍米什县的第三产业功能进行了分类和分布研究,发现斯诺霍米什县的中心地有3个等级,从而确立了中心地等级的存在;当在针对廖什的观点进行实证性检验时发现,级别越高、产业越集聚、人口规模越大的中心地,其各个功能的超额利润越小,反之亦然。在小中心地,由于厂商的数量少,具有超出门槛(即能够覆盖经营成本的必要人口数或销售额)的需求,因而存在超额利润;而在人口量大的中心地,产品的差异化(这个差异化是指物质上的)弱化了这种超出门槛需求的重要性[10];同时他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城市系统正在向着零超额利润(对该系统中的企业而言)的方向发展。其实,Berry等证实了在较大市场中产品差异化的垄断竞争模式的存在。石川俊治等[11]对空间市场不连续变化情境下的中心地商品和服务如何在k = 3系统中的配置进行了严格的数学推导,从理论上揭示了在市场范围变化不连续的情况下超额利润的存在。
Berry等[12]以下限范围(或门槛范围)为基础,按照从上而下的顺序演绎出了一个中心地系统,其要点是:① 先把商品或服务按它们的下限范围从小到大排序;② 凡是下限范围不大于图1中第二级中心地市场区半径的一切商品和服务均可以安置在这7个中心地的每一个之中,下一级中心地的出现由市场竞争来决定;③ 如果有一商品或服务,它的下限范围小于第二级中心地市场区范围,但小的程度达到了可以在k = 3系统中第二级中心地和第三级中心地同时提供的程度,即造成与第二级中心地对这种商品或服务提供的竞争机会,这时第三级中心地得以产生,这种商品或服务被贝利等称为边际等级货物;④ 下限范围大于此者都不可能产生这个机会,而且那些安置在第二级中心地、其下限范围小于该中心地市场区半径的商品或服务都可以获得超额利润。随后的中心地建构与第三级的相同。
自Berry等的研究[9-10,12]发表以来,在有关中心地理论的研究上出现了大量以下限范围或门槛为基础的研究[13]。但是,Saey[14]认为Berry等误解了克氏著作的本意,认为以上限范围为基础、从上到下的中心地系统建构过程才是正统的。Saey对克氏关于市场原则的陈述进行了略微修改,即以尽可能少的中心地数目提供尽可能多的商品和服务。Herbert等[13]认为Berry等演绎的这个中心地系统在几何学上有效,可是其推理不够清晰。本文在这里要指出的是,如果有一商品或服务,按其下限范围仍旧可以留在第一级中心地,可是它的上限范围已经不能够覆盖第一级中心地的市场区半径,即已经造成了产生第二级中心地与第一级中心地竞争提供该商品或服务的机会(⑥ 参考表1,假设第一级市场区半径为第80号商品的下限范围(64)。按照k = 3系统,第二级市场区半径为64/ 3,等于36.95。采用Berry等的规则,在第46号商品的提供上就会出现新的中心地,即第二级中心地,因为该商品的下限范围(36.8)最接近第二级中心地市场区半径但又小于它,因而造成了产生第二级中心地与第一级中心地竞争提供该商品的机会。可是从上限范围看,第63号商品的上限范围(63)小于64这个第一级中心地的市场区半径,已经不能供应到第一级中心地市场区全境,即已经造成了产生第二级中心地与第一级中心地竞争提供第63号商品的机会。因此Berry等的规则存在漏洞。),此时如果依旧按照贝利等的逻辑配置其余等级中心地的商品或服务,那么产生的中心地系统就存在不能供应到整个区域之所有部分的商品或服务。
表1 商品或服务在中心地系统中安排的案例

Tab. 1 An example for arrangements of central place goods and services

范围(km) 等级分界点(半径长/km) 范围(km) 等级分界点(半径长/km)
上限 下限 上限 下限
1 0.8 41 32.8
2 1.6 42 33.6
3 2.4 {2.96; 1} 【2.5; 1】 43 34.4
4 3.2 44 35.2
5 4 (4; 2) [4; 2] 【5; 2】 45 36 (36; 10)
6 4.8 {5.13; 1} 46 36.8
7 5.6 47 37.6 {46.19; 11}
8 6.4 (6.9; 2) 48 38.4
9 7.2 {8.89; 3} 49 39.2
10 8 [8; 3] 【10; 3】 50 40
11 8.8 51 40.8
12 9.6 52 41.6
13 10.4 53 42.4
14 11.2 54 43.2
15 12 (12; 4) 55 44
16 12.8 {15.4; 4} 56 44.8
17 13.6 57 45.6
18 14.4 58 46.4
19 15.2 59 47.2
20 16 [16; 5] 【20; 6】 60 48
21 16.8 61 48.8
22 17.6 62 49.6
23 18.4 63 50.4
24 19.2 64 51.2
25 20 (20.78; 5) 65 52
26 20.8 66 52.8
27 21.6 {26.67; 7} 67 53.6
28 22.4 68 54.4
29 23.2 69 55.2
30 24 70 56
31 24.8 71 56.8
32 25.6 72 57.6
33 26.4 73 58.4
34 27.2 74 59.2
35 28 75 60
36 28.8 76 60.8
37 29.6 77 61.6 (62.35; 15)
38 30.4 78 62.4
39 31.2 79 63.2
40 32 [32; 9] 【40; 11】 80 64 {80; 1}[64; 17]【80; 1】

注:( )、[ ]分别表示自下而上的k = 3和k = 4系统各级中心地市场区;{}、【】分别表示自上而下的k = 3和k = 4系统各级中心地市场区;括号内第一个数字表示市场区半径,第二个数字表示该中心地所提供的相应级别商品或服务的类别数。全系统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数等于所有级别中心地提供的相应级别商品或服务类别数之总和。第80号商品上限范围处符号△,表示自上而下系统建构的起始点;第5号商品下限范围处符号∇,表示自下而上系统建构的起始点。

杨吾扬按照克氏的说法来介绍中心地理论,他把中心地数目最小化换成了商品和服务范围最大化[15]——两者是等价的,因为在商品或服务的范围最大化条件下,中心地的数目就达到了最小。周一星[16]在参考了Herbert等[13]的基础上,对市场原则的说法是,在k = 3系统的建构上,低一级中心地应位于与高一级中心地形成最有竞争力的地方。最有力的竞争意味着能够获得最大可能的营业额,进一步讲是最大可能的市场区,这与杨吾扬的说法相同,进而与克氏的说法相同。
在《高等经济地理学》一书中,笔者对市场原则给出了另一种说法:所有相邻级别的中心地,在满足相似结构条件下,其市场区(或腹地)之大小应尽可能地接近,以减少厂商取得的利润,而k = 3系统恰恰是唯一符合上述条件的,因此它被认为是由市场原则所生成[17]。显然这个说法是依据廖什理论的推演(⑦ 杨吾扬在《区位论原理》一书中鲜明地指出,克氏的系统建立是从上而下的,而廖什的系统建立是自下而上的。这个提示为本文作者的思考打开了大门,不过本文可能产生的谬误完全由作者本人负责。)。
在理论上,有一个重要的对克氏和廖什工作的批评,即中心地的商品为什么会出现集群或集聚?克氏曾提到,人们会在一次光顾中心地时办理多项事情或购买多种商品,并认为这种消费行为可以产生时间成本的节约,该陈述暗示了集聚或集群的基础。但克氏在建立中心地的等级系统时并没有将这一说法纳入其理论的考虑范围。Eaton等[18]的研究在这一方面做出了贡献。他们研究发现在加入多目的购物行为之后,需求会向较高等级的中心地转移,进而削弱较低等级中心地商品或服务的供给,产生一些更高级的中心地。
另一个对中心地理论有重要贡献的研究来自于采用新经济地理学的路径[19]。藤田昌久等[20]假设有3个加工业部门,每一个部门生产大量的变异产品;加工业部门间的规模回报不同或产品的运费率不同,但各部门内部的变异产品在这两个方面均相同,然后按照这一路径进行数值模拟。其结果是,最高一级的城市拥有3个部门,中间等级的拥有两个加工业部门,而最小的城市仅仅拥有一个加工业部门。如此,藤田昌久等把加工业的空间分布引入到了中心地体系中,也从生产与消费在空间上互相接近的正向互馈解释了它们在中心地的集聚机制。鉴于本文着力于k = 3系统的形成原则,暂不考虑他们的工作,而是以克氏的为主,同时参考廖什的一些观点。

3 传统的市场原则说法之问题所在

本节首先从等级建构顺序相反的两类中心地系统之比较说明这两个传统的市场原则说法之问题所在。
如果k = 3系统的安排是从上而下,相比于k = 4系统,在高一级的市场区相同的前提下,前者的下一级市场区之面积总是大于后者(图2),二者的大小比例是1∶0.75。原因在于,k = 3系统中,1个高一级的市场区之面积是次一级的3倍,换言之,后者是前者的1/3。对k = 4系统而言,这个倍数为4,即后者是前者的1/4。在区域总范围给定的前提下,中心地的供应区或市场区越大,其个数越小,反之亦然,所以k = 3系统中的中心地数目是少于k = 4系统中的。同理,这个结论也适合于与k = 7系统的比较。因此,与k = 4和k = 7系统相比,k = 3系统中的中心地数目最少。如果系统的建立是自下而上,结论会恰恰相反。如图3所示,图3中最低一级的中心地之间的间距已确定。在k = 3系统中,每2个低一级的中心地对应于一个较高一级的中心地,而在k = 4系统中,每3个低一级的中心地对应于一个高一级中心地,可见前者产生的中心地数目较后者大。同时除了最低一级中心地的市场区相同外,其他各级的在3个系统中,k = 3的最小。同理,k = 4系统中的中心地数目多于k = 7系统的中心地数目,所以,k = 3系统中的中心地数目为最大。但有一点必须明确,上述中心地点数目之比较是建立在中心地等级数目相同的基础上,否则比较之结果可能会发生变化。
图3 自下而上的k = 3和k = 4系统

注:小黑圆点表示的第三级中心地为最低等级,可看成哈氏所定义的依附地;该图表示在第三级中心地区位给定的前提下第二级中心地的区位是如何安排的。

Fig. 3 k = 3 & k = 4 systems, bottom-up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产生相矛盾的两个市场原则说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最大或最小中心地数目”的说法来自于k = 3与k = 4和k = 7系统的中心地点数目的比较;恰恰k = 3与k = 4和k = 7的中心地点数量分布比例,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两种建构顺序下的中心地系统内是相反的。这是一种按照结果归纳原则的说法,故结果不同,归纳的原则不同。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克氏的逻辑演绎出现了问题。克氏认为如果选择的新中心地位置使它能够提供即将要配置的商品或服务给与它邻近的3个高一级中心地之市场区内没有消费这种商品或服务的区域时,那就是最有利的位置——因为在那里它有较大的市场范围,能够提供更多类型的商品或服务[1],但他却没有把注意力放到那些最接近于在上一级中心地配置而因为其上限范围较小而不能进入的商品或服务的要求上。恰恰是这些商品或服务要求新中心地的市场区虽较小但应尽可能地接近于上一级中心地的市场区范围,以满足它们的下限范围也可能相应地大这个需要,呈台阶式变化的中心地市场范围不一定能够满足它们的要求。为了看到这一点,以表1为例进行说明。
表1中,第一、四列既是商品或服务编号,也是它们的上线范围,第二、五列是第一、四列分别对应的下限范围,第三、六列是不同组织原则建构的中心地各等级市场范围标志。假设最高等级的市场区外接圆半径是80 km。根据k = 3系统的建构规则,第二级市场区半径为80/ 3,等于46.19 km;根据k = 4系统的建构规则,第二级市场区半径为80/ 2,等于40 km。显然这时的市场区半径之大小是呈台阶式变化的。这两个市场区半径对商品或服务的下限范围构成了限制。对于k = 3系统来讲,凡是下限范围大于46.19 km的都无法安置在新增加的第二级中心地;对于k = 4系统来讲,凡是下限范围大于40 km的都无法安置在新增加的第二级中心地。对于k = 3系统,从上限范围看,第47~79号都可以安置在新增加的第二级中心地;从下限范围看,第47~57号商品可以安排在第二级中心地,共计11个商品类别;第58~79号商品被排除在第二级中心地之外,共计22个被排除,它们希望第二级中心地市场区半径更大、更接近于第一级市场区半径;其结果是只有11个商品种类被配置在第二级中心地。对于k = 4,从上限范围看,第40~79号都可以安置在新增加的第二级中心地;但从下限范围看,它们中只有第40~50号商品或服务可以安排在第二级中心地,共计11个商品类别;第51~79号因其下限范围超过40 km而被排除,共计29个商品类别。这个例子说明,k = 4系统的市场区外接圆半径较小,从上限范围看其对应的中心地可以接纳比k = 3系统更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但是它的下限范围却排除了比k = 3所排除的更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从排除而不是从接纳更多的商品或服务的角度看哪一种系统安排的商品或服务较多,是一个关键,因为只要在等待安排之列就有机会,而一旦被排除,就没有被安排的机会了。如果弱化下限的作用,比如把所有商品或服务的下限范围按各自的都减去一半,那么从第40~79号的商品都可以放在k = 4的系统中,第47~79号商品都可以放到k = 3的系统中。前者安置了较后者为多的商品或服务,克氏的说法难以成立。
表1能够看出,单就第二级的中心地来讲,在自上而下的系统建构中,k = 3的市场区半径大于k = 4的,前者容纳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数与后者容纳的相同,均为11。但在自下而上的系统建构中,k = 4倒数第二级中心地容纳的比k = 3同级中心地容纳的多。然而从被排除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数看,k = 3的总是小于k = 4的,与系统的建构程序无关。这表明相邻级别中心地市场区范围越接近,被排除的商品或服务种类越少,这是市场原则形成的基础。不过,这个基础如何与市场原则相联系,还要从市场竞争的立场出发。
自上而下的k = 3系统可容纳28个中心地商品或服务类别,k = 4的可容纳24个。自下而上的k = 3系统可容纳38个中心地商品或服务类别,k = 4系统可容纳36个。各个系统比较时选择的商品或服务的序列之长度基本相同(⑧ 给自上而下的第一级中心地配置1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不影响k = 3与k = 4的比较。但如果把这个序列按照原序列规则延长至100,对应的下限范围为80,这是最有利于k = 3自上而下系统建构的商品或服务序列,此时自上而下的第一级中心地不做任何其他变动就可以安置21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系统总计48个,多于自下而上的原k = 3系统中的38个。这时把自上而下k = 3各级市场区半径按照自下而上系统建构顺序且参照这个序列的下限范围插入其中,得到的中心地系统所容纳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数与自上而下的相同。这是一种极端的情况,即顺序相反的两种系统建构所得的结果完全相同。),不存在实质性差别。这里还有一个假定,即不同级别的商品或服务的重要性相同。
上述讨论证明了克氏提出的不应成为k = 3系统形成的原则。另外,哈氏“商品供应尽可能地接近依附地”这个说法也存在疑点。从图3看,在最低一级的中心地分布已定的情况下,产生的高一级k = 3和k = 4中心地系统中,上一级中心地对下一级的接近性在两个系统中是相同的;但是位于中央的最高等级中心地对于新产生的中心地而言,在k = 3中的接近性比在k = 4中的强。对于自下而上建立的k = 4系统来讲,虽然两个高级中心地之间的交通连线上有各级的中心地,但这些中心地的市场区范围较之k = 3系统中同级中心地的都要大(在自上而下建立的系统中,k = 4的中心地要比k = 3的紧凑),这两系统进行比较时,哪一个的交通更优越还要花费较大的篇幅来论证[21-22]

4 合理的市场原则之说法

为提炼出合理的市场原则之说法,必须重申克氏的原则是关于中心地空间配置的原则,不是针对单个商品或服务配置的问题。中心地的功能是为了向周围的居民提供商品或服务,所以这个原则应直接涉及中心地如何在空间配置以提供给居民所需的商品或服务。它具有价值取向,比如行政原则要求中心地在行政管理上的排他性;交通原则要求重要中心地之间的交通线上配置有尽可能多的重要的中心地,交通线路尽可能地直,其造价尽可能地低;也包括“中心地点数目达到最大或最小”的要求。但是市场原则的提炼首先应经得起市场理性分析的质疑。
现在按照克氏原著的研究路线,同时考虑上限范围和下限范围的要求来提炼市场原则的含义。克氏承认下限范围在其中心地系统建立上的作用并不十分确切,他同时又说这不影响系统等级体系的出现,但会影响相关级别中心地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规模[1]。在这里可以明确看出下限范围的作用。假设第二级的中心地分布已定(图1图2表1),凡是商品或服务之上限范围不小于此级中心地市场区外接圆半径、下限范围不大于这个半径的,都可以在第二级中心地提供。假设按照上限范围从大到小排序后,有一商品或服务,它的上限范围紧接着第二级中心地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上限范围,但却稍小于第二级中心地的市场半径,即商品或服务销售范围不能覆盖第二级中心地实际市场范围,除了第二级的提供之外,必须考虑用第三级中心地来提供。第三级中心地的实际范围必然小于第二级的,也不超过这一商品或服务的上限范围。按照克氏的说法,应该安排在上一级中心地构成的等边三角形之中心,因为这样构成的第三级中心地的市场区范围对要安排的商品或服务的下限范围有较少的约束或较大的弹性,配置较多类型的商品或服务。本文的逻辑是:试想如果安排在k = 4系统的第三级中心地,其范围要小于与k = 3的同级中心地的市场范围,这时,那些下限范围介乎于两类同级中心地市场区之间的商品或服务就被排除了,而且也不会出现在第四级的中心地之中,因为其市场范围更小,达不到那些商品之下限范围的要求。那些被按照k = 4系统、而不是k = 3系统安排中心地所排除的商品或服务,如果k = 3同级中心地的市场区半径符合它们的上、下限范围要求,如表1中的27~33号商品,它们的经营者会在具有更大市场区的k = 3系统的第三级中心地求生存。又如,被k = 4系统第二级中心地排除的第51~57号商品之经营者会转移到k = 3系统的第二级中心地来提供他们的商品。但是不存在被k = 3同级中心地排除的商品或服务转移到k = 4同级中心地去经营的情况。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出自于同时考虑商品或服务的上限范围和下限范围,一些商品或服务它们的上限范围较大、同时下限范围也较大,在上限范围比较接近但又达不到高一级市场区之半径时,它们的经营者会寻找尽可能接近于上一级市场区(尽可能地大的)范围的下一级中心地来经营,一直到再也找不到其市场区范围更接近于上一级市场区的下一级中心地为止;而上限范围与下限范围又紧密地与市场连接(依赖于商品的价格),所以相邻级别的中心地之市场范围尽可能地接近是对中心地等级系统建构过程中市场原则的体现。
考虑自下而上建立中心地系统的过程。如图3所示,6个最低一级的中心地的区位已定,按照正六边形划定它们的市场区(6个以外的地方还有这些最低一级的中心地,为了简化起见没有给出)。凡是下限范围不大于、上限范围不小于这些正六边形外接圆半径的商品或服务,都可以配置在这里,以及配置在最高级(中心位置的那个中心地)的中心地。假设有一商品或服务,它的下限范围紧随最低一级中心地内的商品或服务的下限范围,但高于该中心地之正六边形市场区的外接圆半径,这时将导致高一级中心地的出现。高一级中心地必然按照k = 3系统来构建,因为这样建立的第二级中心地市场区最接近于下一级的,能够配置下限范围不大于、上限范围不小于它的市场区外接圆半径的所有商品或服务。如果按照k = 4系统配置,那些下限符合要求而因上限较小不符合要求的商品和服务,就会被排除,显然,这些被排除的商品和服务也不可能在再更高一级的k = 4系统中出现。如果同级k = 3中心地市场区半径,即它小于k = 4的同级中心地市场区半径,符合它们的上、下限范围要求,它们的经营者会在当下的k = 3系统建立的中心地经营这些商品或服务。
例如在表1中,假设第5号商品位于最低一级的中心地,该中心地市场区外接圆半径为4 km。现在第6号商品的下限范围高于最低一级的市场区半径,需要新建高一级的中心地。按照k = 3系统的建构规则,高一级的市场区外接圆半径为4 × 3= 6.9。从下限看第6号至第8号商品都可以安置在这个高一级的中心地,总共有3个;而从上限看第6号商品则不能,因为它的上限范围不能覆盖6.9这个范围的要求,被排除在中心地系统之外,总共有1个;其结果是只有2个类别被安置在这一中心地。按照k = 4系统,高一级中心地的市场区外接圆半径为4 ×2= 8。从下限范围看,从第6号到第10号的商品都可以安置在这高一级的中心地,总共有5个商品。但从上限看第6、7号商品都被排除,它们的上限范围不能覆盖具有半径为8 km的市场区,共计有2个商品,比k = 3系统排除的相对地多。不难看出,第7号商品倾向于在k = 3系统的这一级中心地进驻以求生存。同样,在自下而上建立的中心地系统也不存在被k = 3排除的商品或服务转移到k = 4同级中心地去经营的情况。总而言之,相邻等级的中心地的范围尽可能地接近这个说法,在从上至下、从下至上的k = 3中心地系统建构上均成立。
以上分析表明,在从上至下的中心地系统建构中,是商品或服务的下限范围要求新建中心地之市场区范围尽可能地接近高一级的市场区范围;在从下至上的中心地系统建构中是商品或服务的上限范围要求高一级的中心地市场区范围尽可能地接近低一级的市场区范围。“相邻级别的中心地之市场范围尽可能地接近”是对二者的概括,反映了商品或服务本身对中心地层级建构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中心地系统建构有效性的基本遵循。
显然,可能存在这样一些商品或服务,它们满足如下关系式:
A i > R h , A i + 1 < r h
式中:A表示中心地市场区的外接圆半径;i表示中心地等级序号,i越大,其代表的中心地级别越低;Rr分别是商品或服务的上限范围和下限范围;h是商品或服务类别的代号。满足这个关系式的商品或服务,将不会出现在任何中心地之中。从上面两个关系式能够看出,相邻两级中心地之市场区的外接圆半径相差越小,被排除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越少。式(1)统一了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k = 3系统的建构原则,揭示了上、下限范围对中心地等级系统建构的要求,这是本文与以往研究最显著的不同之处。对于从上而下的系统建构来讲,在k = 3系统中这个差距的前两段比k = 4的前两段小,随后发生反转(⑨ 假设第一级市场区外接圆的半径为8,按照k = 3系统,第二、三、四、五级的市场外接圆半径分别为4.62、2.67、1.54、0.89;相邻级别中心地外接圆半径之差分别为3.38、1.95、1.13、0.65;按照按照k = 4系统,第二、三、四、五级的市场外接圆半径分别为4、2、1、0.5;相邻级别中心地外接圆半径之差分别为4、2、1、0.5。),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市场原则错了。因为对于k = 4中任一级中心地而言,下一级的市场区如果按照市场原则建构,所得的市场区半径要比按照k = 4规则得到的市场区半径更接近于上一级中心地的市场区半径。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按照自上而下的中心地建构程序获得的中心地系统,k = 3的同级中心地之市场区半径与k = 4的相比,前者的总是大于后者的,但是,前者的市场区级半径按照1/ 3的倍数下降,后者的则按照1/2的倍数下降。所以有两个因素影响这两个系统的同级相邻中心地市场区半径之差的比值,一个是半径的大小,另一个是半径大小下降的速率。在前两级,半径下降的速率起的作用大,随后半径之大小起的作用大(⑩ 假设k = 3系统某一级中心地市场区半径为x,k = 4系统中相应级别中心地市场区半径为y。两者的下一级中心地市场区半径分别为x/ 3和0.5y。它们的相邻级别中心地市场区半径之差分别为(x-x/ 3)和(y-0.5y)。这两个差值的大小都取决于各自上一级市场区半径(xy)的大小和各自系统相邻两级市场区半径之比( 3和2)的大小。显然,对于同级的中心地而言,除了第一级的外,k = 3的市场区半径始终大于k = 4的,但前者的这个比值( 3)则小于后者的这个比值(2)。当x-x/ 3= y-0.5y成立时,即x/y = 0.5 3/( 3-1) ≈ 1.18时,两者的这个差值相等。因此,k = 3与k = 4系统中同级中心地市场区半径之比(x/y)若小于1.18,那么前者的这个相邻级别中心地市场区半径之差小于后者的这个相邻级别中心地市场区半径之差;若大于1.18,则相反。按照克氏的系统建构规则,k = 3与k = 4中同级中心地市场区半径之比依次为1, 2/ 3, 4/3, …,是一个等比(2/ 3)递增序列。在前两级,它们都小于1.18。从第三级开始大于1.18。所以,从第三级开始向下,k = 3与k = 4系统中各同级的相邻级别中心地市场区半径之差进行比较,前者的总是大于后者的。)。不过,在自下而上的系统建构中,k = 3系统各级别的这个差距总是小于k = 4系统各级别分别对应的这个差距(⑪ 假设最低一级中心地市场区外接圆之半径为a,在k = 3系统中,从下向上各个中心地市场区外接圆的半径分别是: 3a, 3a, 3 3a, 9a, …;相邻级别的中心地外接圆半径之差依次是:( 3 - 1)a, 3 3 - 1)a, 3( 3 - 1)a, 3 3 3 - 1)a, …。在k = 4系统中,从下向上各个中心地市场区外接圆的半径分别是:2a, 4a, 8a, 16a, …;相邻级别的中心地外接圆半径之差依次是a, 2a, 4a, 8a, …。两个系统的这个差值之比依次为: 3 - 1), 3( 3 - 1)/2, 3( 3 - 1)/4, 3 3( 3 - 1)/8, …。显然,这个序列是个等比序列,前后相比的比值为2/ 3,大于1,说明这个序列是递降的。由于其第一项小于1,这样,其余各项也小于1。所以,k = 3系统生成的中心地市场区外接圆半径在相邻级别中心地之间的差距,是小于k = 4系统生成的中心地的这个差距的。)。
在依照上限范围、自上而下建立的中心地系统中也可能存在这样一种情形,一些商品或服务的上限很大但其下限很小,会被仅仅配置在较高等级的中心地。但是它们也可以位于较低等级中心地的机会被忽略了。这说明自上而下的中心地建构程序只是给出了中心地等级产生的原则,而对于商品或服务的配置,只要不在式(1)所给出的商品或服务之列,就可以在整个中心地系统内进行竞争性地配置。同时,正是因为以下限范围、从下而上的中心地系统建构中含有竞争性,它建构的中心地系统不存在前者建构的所存在的那种情形。
从式(1)和表1能够看出,总有一些商品或服务可能因为它们的上、下限范围的要求而被排除在市场原则产生的k = 3体系之外。具体地说,在自上而下的程序下,通常是一些商品或服务在下限范围上较大被排除;在自下而上的程序下,通常是一些商品或服务在上限范围上较小被排除。这表明此空间市场存在不完备性。随着人口密度的加大和交通的改善,由于商品和服务的下限范围会缩小,上限范围会增加,从式(1)能够看出被排除的商品或服务类型将减少,空间竞争会增强,社会福利将提高。这正是该理论所预见的,也是现实中所发生的[10]
在研判价格机制能否对落选商品和服务之上、下限范围进行调整,以适应中心地台阶式的市场区变化问题方面,按照石川俊治等[11]的研究,答案是肯定性的。如果是只有一个厂商进入相应的中心地,这意味着市场结构变了,这个厂商已经是一个垄断者,它具有定价权。那么,厂商就可以根据在高一级还是在低一级中心地的市场区经营,哪一个更有利来调整价格;厂商也可以调整要素组合来改变经营成本以适应之,这两项调整都意味着该商品或服务的上、下限范围变了。如果是多个厂商要进入中心地,有两种可能:价格调整后的市场容量足以容纳它们进驻,否则只能回到前面一个垄断者进入的情景。无论如何,使厂商最容易进行价格调整以便进入的中心地系统应该是其相邻级别中心地之市场区范围尽可能接近者,这证明了本研究提出的市场原则包含了k = 3系统所具有的较强的市场适应性。
如果这样思考市场原则的要义:在自上而下的中心地建构上,与其他的系统同级中心地市场区相比,k = 3系统的市场区面积最大,和在自下而上的中心地建构上,k = 3系统中心地市场区面积比其他系统同级的为最小,都是在相似结构条件下的最优解,不就可以用“在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系统建构程序下,使各级中心地市场区面积最大(最小)的中心地系统”这样的条件语句来陈述市场原则了?这仍旧不是一个好的说法。① 因为它说的是结果,不是原理;② 此说法能从本文提出的说法中派生;③ 如何证明k = 3系统可以容纳尽可能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数还须回到式(1)上来。
本文推测克氏是想建立一个中心地数量最少同时又能够从它们向其周围居民提供一切可以想象到的商品和服务的系统。其中的相似性结构就有这一作用:① 正六边形市场区是具有空间弥合性同时面积最大的同圆圆内接正多边形,在地域面积给定的条件下用它来覆盖全区所需中心地点数相比其它的为最少;②“较高级别中心地提供相应级别及提供比其低的等级货物”之意明显地是在减少中心地的类型。k = 3、k = 4和k = 7系统的构建是在相似性结构之下的细分。在他看来,在从上到下的系统建构程序下产生的k = 3系统能够实现他的这一“愿望”,并把组织这一中心地系统的原则称作市场原则。但以下限范围为基础,自下而上建构程序所得到的系统中,除了最低一级的外,k = 4其它级别中心地市场区半径总是大于k = 3对应同级中心地市场区半径,按照他的逻辑,前者所容纳的中心地商品或服务类别数目要多于后者,图2表1的例子说明了这个推断;同时前者包含的中心地点数也少于后者,那如何为他的市场原则辩解?
以上这些讨论表明,除了上、下限的概念和相似性结构外,式(1)成了中心地理论的又一个重要的分析工具。上、下限的概念是最基础的,相似型结构起到减少中心地数目的作用,而式(1)在前两者的基础上充当连接各等级中心地之间市场范围大小之别与它们排除商品或服务类别数目之多少的角色。
从廖什的中心地系统构建来看,对于单个商品的正六边形市场区来讲是完全符合垄断竞争的市场均衡的,也就是零利润均衡。可是对廖什的k值为3, 4, 7, 9, 12, …等来讲,它们是不连续的,所代表的市场区之大小会不小于对应商品的门槛范围,这时会有超额利润存在[2],背离垄断竞争均衡。从k值的构造到廖什经济景观,没有进一步的市场背离。可是,从k值到k = 3、k = 4和k = 7系统的建构,就有了第二次市场背离。在这3个系统中,k = 3系统背离的程度最小,因为它的高一级市场区与低一级市场区的比值在这3个系统中为最小,尽可能地避免了对均衡价格的更大背离(⑫ 假设有以下下限范围的商品或服务:1,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下限范围为1的是最低级别的,单独处在最低级别的中心地,这个中心地的外接圆半径是1个单位。根据k = 3系统,较高一级的中心地市场区半径为 3 ,除了较低一级的外它,它包含以下下限范围分别对应的商品或服务种类: 2 , 3;较高两级的中心地市场区半径为3,除了低级别的外,较高两级中心地包含有以下下限范围分别对应的商品或服务种类: 4 , 5 , 6 , 7 , 8 , 9。根据k = 4系统,较高一级的中心地市场区半径为2,除了较低一级的外,它包含以下下限范围分别对应的商品或服务种类: 2 , 3 , 4;较高两级的中心地市场区半径为4,除了低级别的外,它包含以下下限范围分别对应的商品或服务种类: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显然,那些下限范围小于市场区半径的商品或服务,都有获利空间;不过k = 4的比k = 3的更甚。这里暗含如下假设:厂商能够调整生产中所投入的要素组合和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之价格,使得这些商品或服务之上限范围能够覆盖它们对应的中心地市场区半径。)。因此,从廖什模型来看,k = 3系统之所以被称为由市场原则所生成,是因为在相似结构下它尽最大可能地减少了超额利润。

5 结论和讨论

5.1 结论

“中心地点数目达到最大或最小”是k = 3系统分别在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系统建构程序下与其他系统进行比较的结果。“获得一切可以想象到的中心地商品”在市场区半径呈台阶式变化的k = 3系统中不一定成立。Saey[14]所言的那个市场原则也只是对自上而下程序建构的中心地系统之结果的概括。“中心地的商品供应尽可能地接近其依附地”是从自下而上产生的k = 3系统的总体性质上来讲的;该系统的中心地密度是最大的,因而相互之间总体上最近,与中心地点数最大是等价的。同时需要指出,克氏的“区域之所有部分都从尽可能少的、正在运营的中心地获得一切可以想像到的中心地商品”和哈氏的“中心地的商品供应尽可能地接近中心地的依附地”可以看做对中心地配置的一种价值取向或者要求。但是上述这两种说法都没有准确反映出市场机制下,商品或服务之上、下限范围对中心地系统建构的诉求。
而本文提出的中心地k = 3形成原则的表述与“中心地点数目达到最大或最小”无关,本文认为它应该作为合理的市场原则,即:在满足相似结构的条件下,相邻级别的中心地之市场范围应尽可能地接近,以尽最大可能地减少这两级中心地之市场范围的差距,进而降低对要配置的商品或服务因其上限或下限范围之要求所产生的可能的排除。最有利于厂商做投入和价格调整,转为对那些被排除的商品或服务之上、下限范围进行调整,使这些商品或服务能够在其中经营的就是此原则所建立的中心地系统。按照经济学的原理,正常的市场运作应该具有很好的兼容性,即它能够吸纳尽可能多的商品和服务类型。从这个角度讲,本文提出中心地系统建立的市场原则符合经济学原理。本文对克氏传统市场原则的讨论严格地遵从了他的思路。克氏的不足:① 没有注意到那些最接近于在已确定的中心地配置,但或因上限范围、或因下限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商品或服务对新加中心地之市场范围的诉求;② 克氏自己已经认识到的对下限范围的关注不够。从廖什的中心地模型看,笔者在1997年对市场原则的说法具有合理性,即:在满足相似结构的条件下,所有相邻级别的中心地,其市场区(或腹地)之大小应尽可能地接近,以减少厂商取得的利润,贝利等[10]的研究支持这一结论。
中心地理论虽然已经成为经典,但其理论基础仍有进一步深化的空间。有人认为它缺乏空间经济行为分析,是关于这种行为将要导致的中心地配置的一系列聪明猜想。这一理论被成功地应用于研究诸如城市零售活动和农村地区商品服务地的区位配置、城市的规模分布、以及信息和疾病的传播等多种现象,说明了这些猜想的出色之处[18]。本文对市场原则的提炼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形成k = 3系统的空间经济行为基础,它明确指出利用正常的市场机制进行资源配置,强调空间规划的经济学逻辑。

5.2 讨论

在什么条件下中心地商品或服务的配置是自上而下的?如果一个中心地系统没有遇到其他中心地系统的竞争,那么最高等级中心地的市场范围一定由其商品或服务的上限范围决定,同时这个中心地系统的地域范围也是这个上限范围,中心地系统建构应该是自上而下的。否则,就要视竞争的程度来定。如果竞争相当激烈,这个市场范围则由下限范围决定,中心地系统的建构应该是自下而上的。所以,两种中心地系统的建构程序紧紧地联系着中心地系统的竞争环境。
如果中心地商品或服务中存在同类差异化情况,中心地系统将如何变化?如果只有一个最高等级的中心地,由于商品或服务的类别按照上、下限范围归类,此等条件下中心地系统的建构如前所述,应该是自上而下的。如果存在另一个具有差异化商品或服务的中心地系统来竞争,其中有一个或许因竞争力不足而降低它的规模。但是,缺乏竞争力的中心地会有厂商学习具有竞争力的另一个中心地系统的经验,因为它具有潜在需求,其结果是两个系统最终能够达到平衡,此时的系统建构应该是自下而上的。
在加入不限于仅为该系统的居民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功能后,中心地系统将会发生哪些反应?这时可以不必把太多注意力放在中心地系统的空间形式是否如前那样规整,集中精力从式(1)分析中心地系统的调整。如果是把像藤田昌久等人涉及的那些加工业配置在某些中心地供应范围内,从式(1)看,由于人口密度的增加使下限范围缩小了,吸纳更多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会提高居民的福利。如果把生产者服务业加入其中,在这些生产者服务业为中低端的情况下,可以把它们看作有差异化的商品或服务业来对待。这些产业的加入,使得产业的类别更加多样化,更重要的是因就业的增加而提高了居住的密度,同样能够产生吸纳更多的商品和服务类别、提高居民福利的效果。如果是高端服务业,由于其服务的交易成本低,上限范围很大,一般居于大城市服务业的顶端,具有垄断性,不是一般城市所能够提供的,此时中心地系统的建构比较复杂。在中低端级别上,中心地系统与其周围的进行着竞争,但在高端与另一个较远的高端中心地竞争。如上海与其周边的杭州在国内金融业务上存在竞争,但是上海的海外金融服务是杭州所无法撼动的,它的竞争来自纽约、东京等国际大都市,这些高端金融业务包含了某些垄断的成分。
深化中心地核心理念的研究有助于对它的应用。在中国的青藏高原,很多地区的人口密度很小,导致绝大多数公共服务的下限范围很大甚至超过了其上限范围,从而向当地公共服务的配置提出了挑战。事实上,医疗的确具有中心地相似性结构的第二条性质:一个三级甲等医院可以承担比它级别低的医院之功能。由于自然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当地的聚落选址,所以交通原则在绝大部分地区不适用。在自下而上的程序上,行政原则的中心地点数目最少,最为分散,据此可以考虑在最基础的公共服务点上以行政原则来配置。虽然克氏的行政原则强调中心地归属的排他性,但并非是个封闭的系统。因此在落实行政管理原则的情况下,可打破行政区划允许居民就近接受服务,既方便了居民,也提高了公共服务的效率。在向高等级公共服务的配置方面,行政原则为主辅以考虑市场原则将是一个良好的选择。公共服务具有社会福利性质,一般情况下在该地区应把它的上限范围当作下限范围对待,这时在运营时可能存在亏损,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另一方面,从下限范围的形成因素来看,公共服务的固定投入是一个重要的成分,比如医院房屋和设施以及医生等。对于医疗服务,可以考虑如流动式集市商业那样的模式,采取巡回诊疗,再加上网络远程诊疗。通过这些方式既可进行诊疗也可减少固定投入,进而缩短其服务点的下限范围。
以上这些讨论都表明本文提供的市场原则的说法贯通了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中心地系统建构原理,能够把更多情景的中心地层级建构纳入到中心地系统的分析框架中。

谨以此文纪念杨吾扬教授,他对中心地理论在中国的传播和研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与蒋华雄博士、戴特奇博士、陈科博士、程杨博士和陶卓霖博士的讨论使作者获益匪浅,极大地改善了本文的写作;蒋华雄博士对本文做了很好地润色;两位审稿人的意见很有参考价值,一并深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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