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被认可的区域差异性
余世维, 冯彦, 王文玲

Differences among the parties of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Non-navigational Uses of International Watercourses"
Shiwei YU, Yan FENG, Wenling WANG
表3 《公约》约束力与缔约国区位关系的判断结果
Tab. 3 Differences of the Convention's binding powers to the parties at different locations
约束力强度 地理位置 缔约国—区位关系判断要素 缔约国与区位对应情况*
很弱 支流、无* ① 支流水资源受关注度小;② 国际上存在流域国对境内国际河流支流资源有充分管控的案例。 缔约国4个,欧洲2个,非洲和亚洲各1个。
下游 ① 依法要求上游国保证其用水利益(公平合理利用);② 依法要求上游国不能对其产生重大损害;③ 依法要求上游国在开发水资源时与其合作;④ 当流域国间产生争议时,下游国可要求到上游国进行实地调查;⑤ 以上条款在没有诉求方时对下游国本身不会直接产生约束。 缔约国19个,欧洲9个、非洲6个、亚洲4个。
均衡 中游、边界及上下游对称 无论是公平合理利用原则,还是不造成重大损害、一般合作义务,均会在上下游、左右岸产生制衡效应。 缔约国8个,其中欧洲4个、非洲和亚洲各2个。
上游 ① 应下游国要求应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公平合理利用);② 应下游国要求水资源利用不能对其产生重大损害;③ 应下游国要求在开发水资源时与其合作;④ 产生争议时,需配合并允许下游国等入境调查。 缔约国5个,其中欧洲1个、非洲3个、亚洲1个